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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闲谈

枪事
最近,天津一位大姐因为摆摊打气球而被判3年的新闻很受关注,原因是拿来打气球的气枪被公安部门专业机构鉴定为枪支,所以按“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决了。
专业的鉴定机构,专业的司法人员,专业人员制定的法律条文,专业的审判程序,但判决的结果却是那么地吊诡和无厘头,被媒体爆出后就引起网络上的一片嘘声,并且因为取保候审被拒绝,可能要在看守所内过这个年,更是受到广泛责难。我们不仅要问:现在的司法到底怎么了?
其实,这些年关于枪的事出了不少,2015年,黑龙江庆安的一位农民,在火车站被派出所民警枪击身亡,就引起轩然大波,受质疑的原因是,一个手无寸铁的人,是不是需要使用枪支来射杀。而不久,某地一位警官,在接到有人持枪射击的报案后,徒手去拦截检查受怀疑的车辆,被枪击牺牲。看到这两篇报道后,当时就想写一篇“枪事”,后来又放下了。
记得过去,很少有关于枪的案件,因为枪支管制很严,也没有那么多渠道可以得到枪,任何涉枪案都是重特大,据说都要挂牌督办的。当时也很少见到警察带枪,除非一些特殊岗位的,比如我父亲的一位老朋友,一段时间内调到管理监狱的工作,到我家做客时都随身携带手枪,这是我小时候唯一认识的带枪的人,后来他转行到行政岗位就没有枪了。
警察不带枪,也是因为环境安全,没有那么多恶性案件,平常的社会问题并不需要武力压制。有些时候看似剑拔弩张,要动手干仗的样子,警察一到,事态就缓和了,可以说理解决了,中国老百姓一般还是很守规矩的。其实,不带枪对于警察也未必不是一种保护,人多混乱时,一支枪也未必顶事,如果被抢了枪支,那就问题更大了,本来或者只是被打伤,有了枪可能造成更多的伤亡,甚至有些犯罪分子也可能会为了抢枪去引警察进入预设圈套。
也是因为枪案会造成大的社会影响,警察丢枪也都会受到严重的处分,所以警察外出往往也不会带枪,谁也不可能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那么清醒,总有疏忽大意的时候。姜文一部电影《寻枪》描写的就是这种事。
但一些年以来,社会已不再那么安定,出现了很多暴力组织,一些地方也有了不少非法流入的枪支,甚至有了私下制造和贩卖枪支弹药的地下产业链。特别是2014年的昆明暴恐案,造成重大伤亡,为了能够紧急应对这种严峻事态,中国也开始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给警察配枪。但西方的警察,本来就处在那种枪支泛滥的社会环境下,遇到不服从就用枪是很容易理解的,并且有配套的严格的相关培训和训练,虽然也有一些使用枪械造成死亡而受到指责甚至诉讼的,但总体上已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及配枪下的社会管制规范。
而中国的国情不同,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比较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需要使用枪支的场合其实并不是很多。为了应对一些紧急事态,为警察配枪了,似乎无可非议,但配枪后的相关培训及训练是否跟上了就变成随之而来的问题。一个在公众看来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的个体,行为也非暴行,却在公共场合被当场击毙,社会冲击力当然就比较大。虽然,徐纯合的死亡,对其个人及家庭,未必说不是一个解脱,但枪支使用过当恐怕是难以被抹去的印象。而另外一位警察,却在涉枪警情下,没有足够的保护措施,牺牲虽很英勇,但未必无可避免。在绝大多数老百姓并没有枪械的情况下,有时又有可能面对那极少数的凶残分子,警察外出执勤,何时使用枪械,使用到什么程度,是否明确被告知,而现场又能否准确判断并应对得当,看来还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当然,我们很希望一些地方的枪支泛滥现状能得到有效控制,给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有更多安全感,听说一些地方出现枪击案件总会让人很担心,比如不久前报道的陆丰枪战,恐怕我几年内都不敢去那里了。但枪支管制也不能泛滥,我想没有人会拿那种打气球的枪去枪战,据说那种枪只有在近距离使用时能损伤到人体的裸露部位,不可修复的损伤是对眼睛的伤害。当然,这种枪支是有危险性的,但主要并不是当武器来使用的,因为并不能有效威吓到对方,更无法使对方丧失反抗力或达到行凶报复目的,甚至打猎都未必好用,最多能打几只麻雀。
什么是枪,伤害程度怎么样,当然需要专家来研究来鉴定,但也不能违背常识。就算划为枪支类,那么这类枪支与可以做武器使用的枪支在功能上在伤害程度上也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并不能划为一个等级吧。我们知道,指甲刀、水果刀、裁纸刀、菜刀、砍刀、三棱刮刀、匕首、刺刀等,都是刀具,但在管制上就有很多的不同,有些是严格禁止售卖及携带的,有些则是商店可以随便出售的,其实哪种刀具都可以造成伤害,但并没有全都禁止,也不可能全部禁止。
当然,枪支类并不是日用必需品,管严格一些一般也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但要考虑到前后标准的衔接与过渡啊。以前不认为是枪支的,也没有人管理,不知何时就悄没声地重新划了一个新标准,也没有宣讲,也没人告知,也没有收缴过渡期,然后突然就开始实施了,很多茫然不知的普通民众就“被犯罪”了,这样的司法就太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了。
我们讲依法治国,但并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条文来硬卡,不论是否合情合理,那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反而会使民众怀疑我们的法律及法律体系,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法律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让老百姓能安居乐业。古代,我们讲尊天道、循法理、知人情,西方的法律体系中也有法理学,都是制定社会规范及法律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哪些法律条文、要怎样制定,其实都是有大的原则的,如果一些条文的实施中发现出了问题,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就需要进行修正,这才能让法律更得人心,也才能促使公民更信任法律,更敬畏法律,更自觉去维护法律。
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要以德治国。我们不能说“德”不是好东西,但太抽象、太宽泛、太笼统,而且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没有实际操作性,很容易被滥用。古代有一种说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就是如此。使用法,是因为法是明确的、清晰的、公开的、有程序的、有纠错机制的,这个程序包括控辩双方陈述的程序,也包括立法节段不同意见和见解的争辩程序。这样的法,在实际使用中才会更规范,被滥用的可能性减小,在各地实施中的差异也减少。
但法被制定出来是为目的服务的,如果现实中发现偏离了目的,甚至违背了设立的目的,都要实施纠错机制,这样才能维护整体的法的严肃性。而为了某个条文的权威而硬挺着,反而会造成对整体的质疑。有些人可能初衷未必不好,但因为对社会实际了解程度不多,或者只得到一些片面信息,甚至是一些人的道德偏好,都会使一些比较偏狭的条文出现,在实际操作上就容易出现问题,结果不但未能达到预设目的,反而造成更多矛盾,甚至一些混乱。当然了,最理想的情况是,在这样的条文拟定时就有更多的讨论及相应的程序,让一些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人提前发现并能指出其中的问题,避免有缺陷的条文出现。所以,公开及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纠错机制,这也正是法的优势。
法,在中国古代是指一种能分辨是否曲直的神兽,但实际中常常是“金口玉言”的王法或“民莫敢议”的商君之法,而近代形成的代表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维护统治的暴力机关等概念也堂而皇之地写在了关于政法的教科书中,而我们要实施的依法治国,在很多人眼中似乎还是专家制定的以强制力为特征的,在如何完成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上还未能达成共识。我们不知还需要多少个这样的现实事例才能真正转变为成熟的现代法律体系和现代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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